彌羅港文史協會創會理事長
張哲男
1960年代(高中時期)每次從資訊中看到「228事件」或「白色恐怖事件」提問長輩時,立即告誡「囡仔人有耳無喙」,只能聽不能說。當時總覺得既然有人違法,判刑,就應該讓全民警惕,以免重蹈覆轍。基於好奇新的驅使,在心中一直懷著探尋真相的一股力量。只是當時的資訊是閉鎖的,能看到的資料,千篇一律是政府的說法,隨著年齡的增長,心智逐漸成熟,開始努力搜尋「228事件」及「白色恐怖事件」的人、地、事、物……等資料,及事件的前因後果。
1970年代,本人遷居岡山,正好與李武昌叛亂事件受害者李順法的親人成為鄰居,兩家長輩由於鄉親情懷,時常聚會,就會談論到李家家屬受難的傷心往事,當時我所聽到的真實狀況,與政府公佈的資料差異甚大,為此本人為求真相,向年紀與本人相近的受害者第二代查詢,受害者第二代仍然沈默寡言,守口如瓶,從不透露真情。直到有一年李順法的第二代親人發生退休金被詐騙集團詐騙事件,我全心全力協助設法追回受騙款項,才逐漸取得第二代家屬的信任,李家二代提供受難者李順法寄回的家書,讓我過目,逐一研讀,深入追蹤,才能深入瞭解一些事實真相。
高雄縣彌陀鄉鹽埕村居民李坎,以務農為生,勤勞純樸。夫人蔡氏真為當地知名的助產士,為人和善,熱心助人,尤其對當地低收入的產婦,一律免費接生,更時常接濟貧困村民,人人稱頌。蔡氏真對子女教育甚嚴。長子李嚴在彌陀經營漢藥房,次子李修,三子李順法,都是公學校高等科畢業(當時全鄉高等科畢業的人甚少),兩兄弟都在高雄市從事西藥商,經濟狀況甚佳。李武昌為日本大阪專門學校採礦科畢業,戰後返台再入台南工學院(今成功大學)就讀,可謂地方高級知識份子。
1950年代,二二八事件之後的白色恐怖事件,李坎先生么兒李武昌被當時政府懷疑涉入李媽兜叛亂案,因逃亡期間生活困窘,迫不得已向在高雄市經營西藥商的兄長李修及李順法索取生活費用,在當時台灣的傳統社會是一種正常的親情倫理,想不到兩位兄長卻因而被連累。在未經正當司法審判,僅憑軍法局人員刑求逼供取得的供詞,就在1952年11月29日將李武昌及1954年8月24日李順法於台北刑場,以叛亂罪名執行槍決,李修則在1953年5月19日判刑15年,刑滿出獄後即病逝。
李順法在1953年11月4日被判刑15年,惟軍法局人員在提供證詞時,故意隱瞞事實,將偵訊時實際供詞抽出隱匿,將另一份供詞呈報當時的總統蔣介石,隨即於1954年3月13日裁定改判死刑,執行槍決。並將李氏三兄弟之土地、房屋,尤其是李修、李順法在高雄市的高價房地產全部沒收,造成妻子無依無靠,生活陷入艱困,悲慘。
李氏三兄弟分別在下列時間受害
李武昌:1952年11月29日槍決
李順法:1954年8月24日槍決
李修:1953年5月19日「(42)廉廳字1186號令」判刑15年,李修於刑滿出獄後,因體弱多病,不久即往生。
後來親人將三人骨灰合葬在永安鄉竹仔港公墓,並在墓碑上刻了三顆星星作為白色恐怖年代悲壯犧牲的印記。
李坎夫婦喪失三個兒子之後,鄉民懼於國民政府的威脅,大部分親友均敬而遠之,唯恐無端被連累,李坎家人那種痛苦、孤獨,無語問蒼天,真不是一句『往前看,不要往後看』就能解決的心理障礙。
在筆者訪問其後代時,各個沈默寡言,不輕易吐露實情,經多年相處取得信任,才提供李順法幾封羈押在台北市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寄回給母親的家書,閱讀後令人動容心酸。
附件一: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訊筆錄
呼點李武昌入庭,問姓名年籍等項
李:李武昌男年籍高雄縣人,住彌陀鄉,業無
問:你何時經何人介紹參加共產黨
李:在三十六年七月經李媽兜介紹參加
問:你參加受何人領導
李:是李媽兜領導
問:你參加後他叫你擔任何工作
李:我吸收張昆泰參加,林崑烈我叫他參加。
蘇文安,李東鍊是李媽兜認識的,有無參加我不知道
問:你參加的共產組織叫何名稱
李:我不知道
問:你這組織不是叫台南工委會嗎?
李:我不知道
問:你在那裡擔任何職務?
李:沒有任何職務
問:你在何時與李媽兜去香港做何事?
李:三十八年夏天李叫我去參加開會
問:你不是擔任岡山區共產組織領導人嗎?不錯啊
李:沒有
上列保安司令部偵訊筆錄中,可看出很多事情,李武昌的回答,不是不知道就是沒有,其筆錄是在身染重病,頭昏眼花,精神恍惚狀況下被逼供脅迫蓋印。其中大部份是提問人自行列入,可見當時受到的酷刑,無法忍受所致。
以上資料可從「台灣人權故事教育館」,吳水燈口述歷史的訪談畫面中,找出李武昌陳情書開頭所稱「身染重病被逼成供的證明」。李武昌被刑時,十個手指甲及十個腳趾甲全部被拔除,刑求逼供蓋手印那種酷刑慘無人道,在當今實在難以想像。
竊在押人前在押保密局時,身染重病,當被提審時,正病當重,行動無自持之力,頭昏眼花,精神恍惚,意志被逼成供,逼脅蓋印,致陷在押人為重犯,
在押人病勢得稍恢復時,屢次向偵訊法官提出報告,以俾陳述冤屈,但數次報告書均不得獲准,致不得申述所含之冤枉也。今特備文謹向鈞座申陳過去所含冤屈之事實如下:
一、抗日勝利台灣復歸祖國懷抱,舉台人民正當歡騰慶祝,誰料陳儀主政台灣後政治始漸漸上軌,日人統治時代尚未及魏主席或陳誠主席在押人對政府已無不滿之事。但有老李者(李媽兜)曾勸誘在押人參加共產黨,而被在押人婉言拒絕,稍後老李再次勸誘參加,都再被在押人拒絕後,老李始附言,囑在押人參加只是一個形式,並非叫你從事政治活動。之後在押人不堪其勸,始附條件參加之。條件即「一切宣傳活動需合法,不反現政府為原則」,其事實以下述各項為證
1.
在押人曾向張昆泰說「三七五減租活動是合法的,不反政府,國共是兄弟之爭,與我們老百姓是不相干係的」
2.
互助會成立時,曾聘請鄉長、村長立會,但只有村長出席成立典禮,半個月後,鄉長、村長稱互助會不合法,遂即時解散互助會,村長忠告後,將名單燒毀,互助會成立半個月即解散。
3.
因該老李(李媽兜)對土地糾紛問題及三七五減租問題等現行法律頗熟,為得到老李幫助,我村民解決土地糾紛及減租問題,無以回報,在押人勸誘張昆泰參加,只是口頭上參加。
4.
在押人與純朋友關係曾介紹李東鍊、蘇文安兩人面識,介紹李、蘇時老李尚未勸誘在押人參加共黨。在押人介紹李、蘇時即三十六年七月間,老李勸誘在押人參加,是三十六年八月,尚後於一個月,而李、蘇有無參加共黨,在押人當不知。若該兩人有參加共黨,亦與在押人無干。與介紹李、蘇時日與老李勸誘在押人時日,可以為證。後來,在押人深知是受了欺騙時,在押人只敵視他而在押人絕不是個共產黨員,可以下述為證
(1)
老李曾誘在押人到香港旅行,到港後老李即要在押人向在場報告,我鹽埕村之減租運動狀況。當時在押人始知此行即專為開會而來,因此在押人深恐被利用,即時拒絕報告,後來老李向眾人報告,以後在押人即拒絕開會,此次以參加開會之人可以作證。
(2)
從香港回台後,讀過一張光明報文摘,始知老李對在押人之用意,從此以後迴避老李之見面。故老李恐怕在押人洩漏其祕密,所以威逼在押人到別地方去,並時時監視在押人。
(3)
因為在押人並無做任何虧心事,所以在押人並無改名換姓。不知老李為何與在押人在香港時偏偏喚在押人小李為名,回台後老李就不再叫在押人小李。未知老李之用意何在?在押人莫名其妙。
二、以上述各事情,可證明在押人絕不是個共產黨員,故當然不能負工作使命,更不得明瞭老李及靠天水豐流之身份,不得與他們發生什麼聯繫。在押人在保密局時,保密法官曾稱老李是台南負責人,並指在押人與石頭李之幹部。水流是某某地方負責人,在押人絕非老李之幹部,水流可以證明。保密局法官說在押人可能明白他們之身份,實與事實完全不符。設若他們是共產幹部時,當不會向局外人暴露其身份。他們從未說過其身份,而在押人亦未察覺他們是老李之幹部。
以上列舉事實,敬請鈞座垂察,不枉不縱為懷,偵判為禱
1.
從上列陳情書可知,李媽兜自稱熟悉法律,李武昌為協助解決地方三七五減租問題而認識,後來知道被騙就已警覺而疏遠。
2.
李武昌被騙前往香港旅遊,其實是李媽兜利用其前往香港參加共產黨會議。李武昌發現受騙後,拒絕進入會場,因而李媽兜派人監視,報復。
3.
李媽兜為擴展共產黨組織,利用農民三七五減租佃農的無知,而造冊向中國共產黨騙取經費。
4.
李武昌當時發起組織「佃農互助會」時,經鄉長、村長告知不合法後,即時解散,並燒毀名冊,可見其守法精神。
彌陀李氏三兄弟的叛亂案,從上列資料中可看出是台灣精英的損失,也是時代的悲劇,期望往後不再發生。
李武昌案件相關人員的背景
蔡孝亁(1906—1982)彰化縣花壇鄉人
1926年參加上海台灣青年會
1928年參加台灣共產黨
1937年參加國民革命軍18軍團敵工部長
1948年蔡孝乾參加共產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之後被捕,在蔣介石保密及策反下成為國防部匪情研究室主任,出賣所有同志,張志中、簡吉、李媽兜
李媽兜(台南縣大內鄉人)
1946年10月成立「台南市工作會」自任書記
在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初期,利用農民設立「佃農互助會」,假借為農民爭取福利,招集農民加入組織。李武昌就在1948年7月受邀參加。
李武昌叛亂案,政府公佈的相關著作參考:
高雄縣二二八及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民眾史(藍博洲著)
近代台灣史慘案(邱國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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